辦理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準入要求:
1、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必須利用國內衛星資源或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落地的境外衛星資源開展業務。
2、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經營者只是提供衛星傳輸通道,如經營其它相關電信業務應申辦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3、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的申請覆蓋范圍為全國,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直接批準。
4、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的最終用戶應為VSAT小站,不允許非電信業務經營者將VSAT通信終端設備接入公用電信網絡,違規提供電信服務。
5、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在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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