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