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九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2、《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B.增值電信業務: B2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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